查看原文
其他

【声音】照搬中游管输制定城镇燃气成本监管有失偏颇!(业内再议湖北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2017-03-02 天然气与法律

专注于天然气领域政策与法律的公号,已通过微信原创和赞赏认证。点击标题下方“天然气与法律”(蓝色字体),和2.2万+业内同行一起关注。小编微信:shanghailaoxin,欢迎添加。

编者按:近日,继《湖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之后,参考国家发改委的模式,湖北省物价局又对《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作为全国首例省级天然气价改文件,业内始终保持了高度聚焦。一些燃气企业和行业专家通过网络就此展开了讨论,表达了他们对《办法》的不同声音,小编经综合整理后与业内分享之。欢迎大家在文末留言发表意见。

 

相关链接:

1从湖北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看省网和配气价格监管思路走向(全文重点标注及点评)

2【声音】城市配气准许收益率不应低于天然气中游输气!(业内热议湖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

3湖北天然气价改再出新规  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全文重点标注及点评)

 

【讨论意见整理】

1城镇燃气环节与中游管输环节在经营稳定性、投资持续性以及风险程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完全按照中游管输环节成本监审要求来制定城镇燃气环节的成本监管将会有失偏颇

 

2、“第十条 (三)管理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输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建议增加“因政府规划、道路改造、安全隐患整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整改除外)、技术进步等改造导致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及变价销售损失”。这是因为以上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对城镇燃气企业来说是不可控制且难以预计的,并且出于安全、规划等原因,是必须发生的,应该在定价成本中得以明确。

 

3、“第十三条  (一)直接配气成本,是指经营者通过城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配送天然气服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配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建议在“终端用户”后加“(不含LNG/CNG批发、转输和车船加气用户)”。城镇燃气企业经营范围里除了民用、工商用户外,还包括LNG/CNG批发、转输、车船加气用户,LNG/CNG批发和转输的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而车船加气参照汽油价格由政府或市场自行确定,均不需要通过成本监审,因此,LNG/CNG批发、转输和车船加气业务的成本和气量均不应纳入成本监审,故建议明确“终端用户”的范围只包括民用和工商用户。

 

4、“第十四条  产权属于城镇管网经营企业的管道安装、运行维护支出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合理计入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

关于庭院管网建设安装费的产权问题,国家尚没明确界定。目前建设成本是由用户支付,相关投入并未计入燃气企业资产,因此也没有对此计提折旧。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条例》虽未明确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由谁承担,但实际情况中大多数由城镇燃气企业承担。因此,“安装和运行维护费用”如果由城镇燃气企业承担,应该全部计入定价成本。

建议将之修改为“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属于城镇管网经营企业的管道安装、运行维护支出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合理计入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

 

5、“第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六)特许经营权费用;”

从目前各地的现实情况来看,特许经营权费用仍然被以不同形式由城镇燃气企业支付给地方政府,作为燃气企业增加的成本,应该计入定价成本。

 

6、“第十七条  (二)以下情况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评估增值的部分。”

建议删除“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和“评估增值的部分”。因为原文参考的国家发改委成本监审办法针对的是管输企业,而管输企业没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超前投入或普遍服务义务的政府要求,城镇管道燃气经营的特点决定了管道建设必然超前于实际使用,“未投入实际使用”的管道作为城市规划的一部分建成后按照会计准则及开始计提折旧,应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由于历史原因城市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存在散乱差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市场整合、溢价收购情况普遍存在,溢价部分不允许计入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对收购企业不公平,也不利于后期市场整合。按照规定流程和评估办法对原属于国有的资产进行评估,该评估价值体现的是资产的公允价值,且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对于新成立的城镇燃气企业来说该评价价值就是它的资产取得成本,该部分对价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7、“第十九条 (四)职工薪酬的核定……其他短途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水平参考省内国有短途管道运输企业水平合理核定;其他城镇管网配气企业的工资水平参考省内国有管网配气企业水平合理核定。”

原文应是参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文件中关于职工薪酬的核定方式。但上述核定方式是针对长输管线企业,主要是针对中石油、中石化等大型国有企业出台的。可城镇燃气企业很大一部分已经通过合资进行了经营改革,企业所有权成分多样化,企业经营管理中更多的是强调效率,通过技术和信息化投入,减员增效实现效率提升,如果仍然简单照搬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建议薪酬应参照经营区域内公用事业企业平均水平合理核定。

 

8、“第二十条  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前三年平均值核定。其中,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出国经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按照不超过前一年度水平核定。

原文参照国家发改委的文件中关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核定方式。该文件对象是国有的长输管线公司,控制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是国有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任务,但是作为改制后的城镇燃气企业,所有权多样化,股东会主动要求管理层控制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以实现企业盈利的目标,简单的规定“不超过前一年度水平”忽略了企业规模扩大所引起的相关费用的刚性增长。

 

9、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管道负荷率低于75%的,按75%负荷率对应的气量确定输气量”。

建议修改为根据实际气量确定输气量。目前行业实际年平均水平不足50%,包括中石油、中石化等公司修建的干线在冬季用气高峰可能会达到或超过75%,但在夏季时段也只有50~60%的水平。

同时,不论是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企业还是城镇燃气企业,管道的建设都会超前于实际使用。如果从管道建成之日起就按照75%的负荷率核定,忽略了管道气的特点,且未达到75%负荷率之前的亏损也无法弥补,要么按实际气量确定,要么就需要补偿说明。

 

10、燃气企业“管道铺底气”,实际为存货无法销售,且永久占用,应该将之计算为实际资产或资金成本,此条目前在办法中没有体现。

 

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与天然气价格办法相互关联,对燃气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关系重大。从目前的具体条款来看,实际又会限制或抑制行业发展。尤其是在政府大力倡导“气代煤”、“气化乡镇”的背景下,天然气行业作为一个资金密集、回报周期长、投资拉动型的企业,更需要政府部门的政策鼓励、支持。建议湖北省相关部门对两个办法积极稳妥的推进。

---------------------------------------------------------------------

*更多公号精华文章,请点击:

【开年巨献】历年公号重点文章分类检索阅读

*或访问新浪博客“天然气与法律”:

直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即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